关于对《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次补

作者: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高明附属学校   点击数:   时间: 2015-06-08 18:26:57

关于对《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次补充说明

            (内部掌握)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现将有关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次职称评审条件当中,薄弱学校、农村学校、乡镇以下学校的界定范围是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学校。

二、2013年9月开始,职中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量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3】214号文件规定;2013年9月之前,职中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量执行(粤人职[1999]26号文件规定。

三、有关课时量的特殊问题做如下处理:  

(一)产假(国家法定产假期限内)、病假(出具医疗单位证明及学校证明)、因公(抽调扶贫、创文等)派出(出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以上3种情况可以免除当年产假、病假、因公派出的课时量条件的要求,但同时需要达到任现职以来具有5年及以上符合课时量的要求;

(二)其它情况的原因造成的课时量不够,即视为不符合文件要求。

四、继续教育学时问题

(一)申报职称时,需提供2010年至现在的继续教育学进证明材料,如果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申报者,可提供参加工作以来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

(二)每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标准:2010年,要求每年获得不少于48学时;2011年后,要求每年不少于72学时。其中,18学时为公需科目学时,42学时为专业科目学时,14学时为选修科目学时。其中:公需科目课时通过人社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获得;专业科目学时主要通过远程培训(省教师培训中心每年分上、下半年各提供一次)或参加由镇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获取;选修学时主要通过参加校本培训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取。

(三)区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成员,按照区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四)参加学历进修或获得教学成果的继续教育学时的折算办法: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2013年前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可以通过提供培训组织单位(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学时证明等材料;

(六)2013年9月1日后,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佛人教〔2013〕8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教师专业科目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审核学时;并由上述负责登记学时的部门出具学时证明(教师可自行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用身份证登陆、下载证书的pdf版,账号是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是六个8),上传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学校上传至区人社局,市直学校上传至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并达到规定学时后,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该证书为继续教育合格的权威证明。

五、以《申报材料清单》为准按要求提交材料。《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表》只是参考,可以根据实际内容进行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