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高明附属学校   点击数:   时间: 2016-01-15 10:17:1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根据《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 号)等法规政策,现就我市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为教师)。

二、违规有偿补课的行为

(一)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课的。

(二)通过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变相开展有偿补课的。

(三)以“课堂内容课外补”的形式强迫或动员学生参加课外有偿补课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谋利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经查实,教师确属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情节较重的,除依照第一条款处理外,并对当年的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且不允许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

3.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悔改的,给予降聘、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聘处理,并报请相关部门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第(一)条款处理外,由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三名工程”培养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第(一)条款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三)学校因监管不力,一年内,经举报查实有3起以上(含3起)教师有偿补课的,学校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作降档处理,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教师有偿补课现象严重、治理不力的学校,除按上述处理外,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按有关规定对校长进行问责处理。

四、监督机制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关于严禁有偿补课承诺书(点击下载)

 

                  佛山市教育局办公室2014 610 日印发